3月27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及 “?;⊿AKURA”商标的行政纠纷案。
2018年11月2日,?;ㄎ莱ㄖ泄┕煞萦邢薰径晕浜河;业缬邢薰咀⒉岬牡?5786770、18604266号“?;⊿AKURA”(以下简称诉争商标)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
?;ㄎ莱运哒瘫晔嵌云涞?209675号“?;⊿AKURA及图”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,与第767197号“?;⊿AKURA”商标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同时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益,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等理由,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?;ㄎ莱ㄖ泄┕煞萦邢薰镜牡?209675号“樱花SAKURA及图”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排油烟机、电热水器等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知名度,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。且诉争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呼叫方式、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,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,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
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樱花卫厨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原告主张,其从其他公司受让了注册在洗衣机上的第1721892号商标,诉争商标是对该枚商标的延续。诉争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,在冰箱、冰柜等商品上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,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具有关联性,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。
此外,原告还主张“?;ā鄙瘫瓴⒎堑谌怂来矗嗨粕瘫暝诓煌牧煊虮缓芏嗥笠岛透鋈怂涤械壤碛?。综上,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,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: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作出程序合法。樱花家电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,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裁定。
此案第三人?;ㄎ莱疲渲髡诺某勖瘫暝谂庞脱袒?、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上经长期使用,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,达到驰名状态。诉争商标系对?;ㄎ莱勖瘫甓褚飧粗啤⒛》?,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、冰柜等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油烟机、电热水器等商品在行业属性、功能用途、消费对象、销售场所等方面较为接近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,致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。此外,?;业缁勾嬖谏瘫昵秩ā⒉徽本赫拔痹炷伤爸っ?、伪造审计报告、伪造销售发票等行为。综上,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应以维持。
目前,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。